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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
2009-11-24    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沈劳社发〔2009〕48号

各区、县(市)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各参保单位:
    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,切实做好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工作,根据《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》(市政府〔2005〕第43号令)、《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》(沈劳社发〔2005〕55号)文件的规定,本着“以支定收,收支平衡”的原则,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新参保单位、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后,自缴费次月起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助待遇;连续累计缴满10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待遇。
     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,在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。
 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沈  阳  市  财  政  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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