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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劳社发〔2009〕48号
各区、县(市)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各参保单位: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,切实做好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工作,根据《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》(市政府〔2005〕第43号令)、《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》(沈劳社发〔2005〕55号)文件的规定,本着“以支定收,收支平衡”的原则,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 新参保单位、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后,自缴费次月起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助待遇;连续累计缴满10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待遇。 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,在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。
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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